最新消息
媒體報導本校副教授涉性騷擾一事,本校已完成調查
2023.12.18
有關112年6月媒體報導本校陳姓副教授涉校園性平事件一事,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業已調查及處理完畢,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7條規定取得本案4名申請調查人之同意,公布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如下:
本案業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認定,行為人有性騷擾、性侵害行為成立,並依教師法相關規定予以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處分。
為保護受害人,請勿違反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否則須承擔法律責任。
備註:
1.性平法第23條第2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23條相關規定,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應遵守保密原則,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依防治準則第24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或相關其他法規處罰。
2.性平法第27條「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本案業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認定,行為人有性騷擾、性侵害行為成立,並依教師法相關規定予以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處分。
為保護受害人,請勿違反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否則須承擔法律責任。
備註:
1.性平法第23條第2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23條相關規定,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應遵守保密原則,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依防治準則第24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或相關其他法規處罰。
2.性平法第27條「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