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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本校各類性別事件告知單
日期
2020.10.08
內容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請各單位於知悉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即填寫本校各類性別事件告知單,交由學生事務處專責導師室或秘書室第三組之通報權責人員依法完成通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