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關於我們
最新訊息
教學資源
活動回顧
校園安全
權益保障
好站連結
事件處理
聯絡我們
:::
最新消息
最新活動
教育部最新函釋
:::
教育部最新函釋
首頁
>
教育部最新函釋
>
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050094722號函
2016.08.09
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4項所定,「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應於何時及何單位為之,復如說明。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