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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涉職場性騷擾事件申訴及處理流程說明
2025.01.09
「各級學校校長或教職員工涉職場性騷擾事件」及「各級學校人員及學生涉性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事件」申訴及處理流程說明(如附件),請轉知所屬辦理,以落實校園中性平三法之規範目的及調查專業權責。
因應「性平三法」(即性平法、性工法及性騷法)於113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並於113年3月8日施行,性工法及
性騷法已具體修訂相關申訴及調查處理程序,爰修正為旨揭說明,其適用法律之申訴處理及調查機制,調整如下:
(一)適用性工法之職場性騷擾事件:依勞動部113年11月27日勞動條5字第1130148994號函略以:「倘考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優先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擬規範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學校應另設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單位,該部予以尊重。」(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另考量偏鄉小校之人力負擔,受僱者未達30人之學校,依同條第4項規定,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依本準則處理職場性騷擾申訴事宜,以符不同法律之規範目的及調查專業權責。
(二)適用性騷法之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為教職員工時,學校應依性騷法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不得委託學校性平會調查;行為人為學生時,則得視年齡及身心發展之必要考量,委託學校性平會調查,並於處理建議得結合性別平等教育,提供教育輔導措施。
因應「性平三法」(即性平法、性工法及性騷法)於113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並於113年3月8日施行,性工法及
性騷法已具體修訂相關申訴及調查處理程序,爰修正為旨揭說明,其適用法律之申訴處理及調查機制,調整如下:
(一)適用性工法之職場性騷擾事件:依勞動部113年11月27日勞動條5字第1130148994號函略以:「倘考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優先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擬規範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學校應另設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單位,該部予以尊重。」(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另考量偏鄉小校之人力負擔,受僱者未達30人之學校,依同條第4項規定,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依本準則處理職場性騷擾申訴事宜,以符不同法律之規範目的及調查專業權責。
(二)適用性騷法之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為教職員工時,學校應依性騷法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不得委託學校性平會調查;行為人為學生時,則得視年齡及身心發展之必要考量,委託學校性平會調查,並於處理建議得結合性別平等教育,提供教育輔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