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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有關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案」
日期
2024.11.06
內容
發文字號: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276號
主旨:有關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7月18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3472號函及各大專校院填及112學年度之教職員工訓練規劃辦理成果續辦。
二、經教育部檢視各校112學年度辦理成果,請就以下事項納入後續辦理規劃參考:
  (一)請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辦理教職員工之相關教育及培訓,並掌握應受訓人員參訓情形;教職員工應配合前揭規定接受性別平等教育研習課程,建議學校評估納入聘約內容,俾利教職員工瞭解相關權益及義務。
  (二)請避免以行政會議之會前宣導作為教育訓練,教育訓練之目的係落實性別意識培力,培養教職員工具有性別敏威度,於會議進行宣導尚難達教育訓練目的。
  (三)教育訓練內容請以性別平等教育為主題,且訓練時數應至少達2小時,並避免合併其他主題(如文書講習、職場性騷擾防治、心理衛生等),以利提供教職員工適切性別平等教育訓練。
  (四)另查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第2條規定略以,學校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具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之任務。請貴校性平會確依法規劃辦理適切之訓練,並檢視辦理成果,俾利持續掌握教育訓練實施情形,定期檢討並滾動精進。
四、本部規劃於114年7月函請各校提報113學年度之教職員工訓練規劃辦理成果,倘各校有教職員工相關訓練未納入性別平等教育內容情形,請務必於113學年度結束前,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辦理教職員工相關訓練,113學年度辦理成果提報方式及說明將另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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