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最新函釋
主題
臺教學(三)字第1132802434號
日期
2024.06.03
內容
有關釋示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其成員應全部外聘」案。

1.其說明為杜絕權勢性校園性別事件,周全對被害人之保護,倘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成員應全部外聘,以健全調查機制。
2.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設性平會之外聘委員:因非屬學校或機關成員,爰得擔任調查小組成員,亦符外聘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