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最新函釋
臺教學(三)字第1130037236號
2024.05.21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案之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定義案。
1.防治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事件管轄學校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2.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成立調查小組者,成員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
3.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未成立調查小組者,應以書面通知被害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出席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會議,審議調查報告,以保障被害人權益。
4.有本項後段但書規定情形,無須通知被害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擔任調查小組成員或出席性平會會議。
1.防治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事件管轄學校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2.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成立調查小組者,成員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
3.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未成立調查小組者,應以書面通知被害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出席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會議,審議調查報告,以保障被害人權益。
4.有本項後段但書規定情形,無須通知被害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擔任調查小組成員或出席性平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