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最新函釋
臺教學(三)字第1152803267號
2026.08.07
性別事件行為人心理輔導及性平教育課程實務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8月7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3267號函辦理。
二、旨揭處置應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1條規定,討論決定行為人各項處置之性質、執行單位或人員、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支應等事項,並載明於性平會議紀錄。
三、有關心理諮商與輔導之執行人員,基於專業信賴原則,為避免助人者角色轉換衝突,倘行為人於調查屬實前即已接受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心理諮商與輔導,且已坦承並自覺有校園性別事件行為,於後續調查屬實並需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處置時,得優先由原專業輔導人員執行。
四、另有關行為人之處置履行期限,涉及防治準則第31條第2項所定「行為人不配合執行」之認定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3條第4項規定之裁處罰鍰,應依個案情節訂定合理履行期限,並納入性平會決議及載明於會議紀錄。
一、依教育部115年8月7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3267號函辦理。
二、旨揭處置應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1條規定,討論決定行為人各項處置之性質、執行單位或人員、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支應等事項,並載明於性平會議紀錄。
三、有關心理諮商與輔導之執行人員,基於專業信賴原則,為避免助人者角色轉換衝突,倘行為人於調查屬實前即已接受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心理諮商與輔導,且已坦承並自覺有校園性別事件行為,於後續調查屬實並需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處置時,得優先由原專業輔導人員執行。
四、另有關行為人之處置履行期限,涉及防治準則第31條第2項所定「行為人不配合執行」之認定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3條第4項規定之裁處罰鍰,應依個案情節訂定合理履行期限,並納入性平會決議及載明於會議紀錄。



